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提高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美容美发单位包括美容单位、美发单位以及兼有美容美发的单位。
二、监督依据
本指南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三、检查人员
(一)现场检查人员至少2名,对所承担的检查负责。
(二)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熟悉化妆品的有关知识。
四、检查计划及准备
(一)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二)准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 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三)根据既往检查情况,了解企业近期经营状况。
五、检查程序
(一)进入美容美发单位后,首先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二)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分别对企业保存的台帐、产品资质证明文件、质量管理资料以及经营现场进行检查。
(三)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企业人员回避,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检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讨论结束后,与企业沟通,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并确认填写《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美容美发单位监督检查表》。笔录应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六)对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美容美发单位监督检查表》以及《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等执法文书,要求企业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由至少2名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七)监督检查的原始资料,由实施检查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建档和保管。
六、检查重点内容
(一)相关资质情况
1.检查所使用的国产化妆品是否为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
2.检查所使用的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检查所使用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号”;
4.检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5.查验所使用的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是否在批件有效期内;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的日期是否在备案凭证或者许可批件有效期内。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情况
1.查验所使用的化妆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2.查验国产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3.查验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示,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查验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5.查验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6.国产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7.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是否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三)产品质量情况
1.检查所使用的化妆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限;
2.检查所使用的化妆品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明令停止经营的产品;
3.检查所使用的国产化妆品是否能提供使用批号的出厂检验报告(加盖有生产企业印章的复印件)或合格证明,所使用的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批号的进口检验检疫证书。
(四)台账管理情况
1.查验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情况;是否索取供应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商档案,其中连锁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由总部统一配送的,由总部进行进货查验,建立档案,门店可采取留存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该单位总部印章的复印件或电子信息等方式备查;连锁门店自行采购的及各单体美容美发单位,应保留索证材料存档备查。
2.检查是否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纸质或电子台帐)并如实记录;台帐记录项目应包括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或代理商名称、供应商名称、进货数量、库存数量、进货发票或凭证单据号;台帐记录至少保存二年;查验美容美发单位是否妥善保留产品进货凭证。
(五)储存条件和卫生情况
1.检查美容美发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
2.检查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六)产品宣传情况
1.检查所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标注有适应症;
2.检查所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是否有出现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的词语。
(七)自行生产配制化妆品情况
1.检查按照化妆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化妆品的情况。
2.检查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已经开封使用的化妆品应做好防污染措施。
3.美容美发单位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检查是否存在擅自生产(灌装、分装、调制等)化妆品行为。
(八)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及上报情况
1.查验美容美发单位是否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处置和上报制度;
2.美容美发单位应对发现所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引起人群不良反应的,是否如实记录,按照处置制度采取暂停销售使用,通知供货商及相关消费者,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措施。
七、处理措施
(一)对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应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二)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直接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美容美发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案查处。
2.对美容美发单位存在经营的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或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3.对美容美发单位存在经营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或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许可批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对美容美发单位存在涂改、伪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进口化妆品批件或备案凭证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5.对美容美发单位存在经营的化妆品经抽检发现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化妆品卫生规范》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对美容美发单位存在经营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7.对美容美发单位存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配制、分装化妆品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八、相关解释
本指南所指的美容单位是,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单位。
美发单位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化妆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经营性单位。
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新劳动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