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012-02-06
关于贯彻《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本市各美发美容企业、各会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本市各美发美容企业发现消费者在本企业使用化妆品后出现疑似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及时填写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书(附件1),即日起每月30日前连同信息汇总情况向食药监部门报告,并建议消费者至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就诊。其中美发美容单店企业和连锁美容美发单位总部向所在区县食药监部门报告,同时向行业协会报告。各美发美容单店企业和连锁美容美发单位总部应指定兼(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化妆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食药监局报告,其中严重的或群体化妆品不良反应须及时报告。对本单位使用的化妆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化妆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行业协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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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63233854
邮编: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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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2012年元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