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摘要

2013-07-11

第二章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二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