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美发美容单位化妆品经营(使用)要求告知书

2013-07-11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相关规定,现将美发美容单位化妆品经营(使用)要求告知你单位,请依法认真执行,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    
一、采购化妆品时,应当选择证照齐全的化妆品供应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索取供应商资质证明并予以查验;进货时,应索取并留存相关票据,建立进货验收登记台帐。    
二、禁止采购和经营(使用)以下产品: 
1、未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2、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3、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育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以及防晒等特殊功效的国产化妆品; 
4、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5、产品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的化妆品(产品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有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等情形的化妆品; 
6、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三、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
四、美发美容单位提供美容服务的,服务人员在使用化妆品前,应当仔细阅读产品标签、说明书,并按照标签、说明书要求使用;不得宣传标签、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以外的内容,更不得使用疗效等用语。
五、各美发美容单位应当具有从事化妆品质量管理的人员,建立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储存、经营(使用)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等。
六、各美发美容单位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的上报、处置制度;对发现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引起人群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通知上级供货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各美发美容单位应当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二0一三年二月四日   
单位: 
签收人:
 
 
 温 馨 提 示
 
一、染发、烫发、育发、美乳、脱毛、祛斑、健美、除臭、防晒类化妆品均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应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且相应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凭证号应在产品外包装标签上进行标示。进货验收时,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da.gov.cn)对标示信息进行查询; 
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以下词语用于被列为化妆品名称禁用语,请注意甄别: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三、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要求,可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