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起制定全国性化妆品法规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管理,确保化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我国卫生部汇同轻工部,
于1985~1986年组织制订了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我国化妆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各政府部门依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




 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包括:批准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明确卫生许可权限,规范卫生许可程序和行为;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
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备案;化妆品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制度的制订颁发;
对化妆品卫生安全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
进行危险性分析并发布预警。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组织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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