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十二件法规大事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两次公示;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7月执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国家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出台法规的数量和力度为历年罕见,2007年因此被誉为“中国化妆品法规年”。 本文通过2007年度众多法规事件的全景扫描,选取其中十一件有典型意义的法规大事,揭示法规出台的前前后后,与业内外人士一起勾画中国化妆品行业新的发展蓝图。 一、《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公示,近百词汇成标签禁语。 事件:,卫生部制定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经过两次公开征集意见,有3大类近百个词汇被列入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用语,其中包括:特效、瘦脸、延年益寿、提高记忆力等虚假夸大用语,另外还有除菌、祛疤、抗衰老、改善内分泌等术语。该《规范》出台后,半数以上的化妆品产品包装都将面临更换,有关部门表示,会给企业一定的过渡期进行调整,以降低企业的损失。 在终端,公开标示“特效”、“控油”、“抗皱”、“祛疤”等功能的化妆品琳琅满目,因为迎合了人们特定的肌肤护理需求,一直相当热销。但广告夸大宣传、夸大承诺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没有严格禁用规定,有关部门无法有效监管;消费者使用后未达到预期效果,也只好自认倒霉。禁用词汇也伤害到化妆品行业的高速发展,化妆品标签标识亟待规范。 由于牵涉甚广,《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于去年10~12月底面向业界公开征求意见,收到的意见反馈就高达3000多条。卫生部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曾专门组织研讨会讨论,并对《规范》意见征求稿的部分条款做了修改和完善。2007年,又进行第二次公示征求意见,总条款也由原来的11条增加为15条,每项条款的规定都更为细致和严谨。 根据《规范》,3大类近百个禁用词汇,可分为几大类。一类是严格区分药品与化妆品,禁用药物宣传术语。如除螨、除菌、祛疤、抗衰老、改善内分泌等。 药物宣传术语若被禁止,众多功能性化妆品将面临“灭字之灾”。以除螨为例,目前除螨市场已经形成数十亿以上的规模,一旦不能宣示“除螨”,整个市场都将会遭遇巨大的冲击。 不过从广东等省份的化妆品抽检结果来看,含有杀螨成分的化妆品,其实并不能有效除满,消费者最好不要擅自使用。《规范》也给化妆品业界传达了明确的信号:以后再也不能将药妆混为一谈了,化妆品宣传药物功能不仅不允许出现在化妆品标签中,生产企业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禁用词汇另一类是虚假夸大宣传用语。如全效、特效、高效等。此类词汇被禁用不难理解,没有任何一种产品能够做到全效、特效,化妆品标签该类词汇,甚至在产品命名中直接出现该类词汇,多是出于宣传的需要。此规定若实施,标示有全效等词汇的产品将会更换包装,而那些新产品就要考虑用更规范、更隐性的词汇传达产品的功用和性质。化妆品传播环境将会进一步净化,要想决胜市场就要更多地依靠品牌良好的信誉和产品过硬的品质了。 尽管业内对《规范》存在不同意见。但企业都普遍表示,会严格遵守标签规范。国家有关部门也表示会给企业一定的过渡期,并对分歧较大的部分出台具体解释。相信《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的最终实施,会为中国化妆品行业撑起更加规范的天空。 二、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7月执行,增加790种禁用物质。 事件:《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与2002版比较,新版有三大变化。一是新版修订了化妆品禁限用物质名单。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使现有禁用物质达到1286种。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入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通过修订,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明星加强,保持了我国与国际化妆品标准的接轨。 “SK-II金属门”事件、“迪豆含违禁物”事件、“牙膏二甘醇”事件……,化妆品原料风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一方面,说明人们越来越关注化妆品的安全健康。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国原来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在技术内容及具体执行上存在的问题,已不能适应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利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卫生部2002年发布实施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内容包括化妆品禁限用物质名单、毒理学评价方法和理化、微生物检验方法等内容。随着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检验技术的不断提高,2002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在技术内容上与欧盟、美国等地的管理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2007新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禁限用物质名单参考欧盟《化妆品卫生规程》,增加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而化妆品原料备案体系也在建立当中。与此同时,针对新增禁用成分的6个检验标准也在积极完成并申报国家标准。 新版《规范》的监管利刃直至化妆品“原料”这一重点,从生产源头上使行业更加规范。业内人士认为: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实施,对一直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原料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但对于一些原先就对质量要求不高、打原料“擦边球”的中小型化妆品企业而言,可能会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困境。 同时,业界也指出,新规虽然对原料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但在原料检测与执行上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对化妆品的检测方式相对比较落后,对新规中许多禁用成分都没有相关的检测方法,所以执行起来将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关键还在于化妆品行业管理模式要加强,特别是企业自律性的加强。 据悉,全国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正陆续建立相关的检验方法,继续完善各个新领域产品的标准。同时,全国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也在筹备建立“原料备案制”,借鉴国际上的经验,计划在化妆品原料商中建立联盟,由化妆品检测中心对其原料出具相关检测证明,然后到广东省药监局进行备案,这种做法将有效地对化妆品原料进行管理。 采用合格、安全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最终维护的必然是企业的根本利益。 三、防晒产品标识统一标准,防晒化妆品有望告别概念炒作。 事件:2007年实施的新《化妆品卫生规范》等法规中,对防晒化妆品的UVA(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标识、防水效果标识、广谱防晒效果标识等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改、统一了标准。同时还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的评价方法,即人体法和仪器法。新规范还规定高于SPF30的防晒品将只能标注SPF30+。 防晒化妆品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化妆品行业最重要的市场之一。无论从种类、还是数量上,防晒化妆品都颇具规模。同时,防晒观念的深入人心,防晒的目的也已从单纯的防晒黑、晒伤演化到保护肌肤健康、减少皮肤病变发生率及避免肌肤老化等多重细分阶段。 然而,对于防晒产品的有效监督、一系列防晒指数(SPF、PA值)的测定方法以及检验标准的缺失管理,使企业有空可钻,防晒化妆品的概念炒作四起,消费者难辨真伪。 如各类防晒产品上标注的防晒指数就让人眼花缭乱,“UVB防御指数SPF,UVA防御指数PA”等缩写,一般消费者根本看不懂。PA+、PA++、PA+++之间的界限也模糊不清。物理防晒、化学防晒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消费者也无据可查。可见,防晒概念的炒作、过高标识SPF值(防晒系数)导致SPF值缩水以及SPF/PA值的混淆问题,不仅给消费者的判断带来了不便,更给防晒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了不小的隐患。 防晒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它必须有一定的防晒功能,还应保证对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正是由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包括防晒剂、SPF值及UVA防护效果的测定、标签说明等内容的相关法规,以加强、统一市场管理。 2007年新实施系列法规中,对防晒化妆品的UVA(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标识、防水效果标识、广谱防晒效果标识等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改,同时还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的评价方法,即人体法和仪器法。另外,对于集防晒和防水多重功效的防晒霜产品,将受到防水功能的测定。同时,新规范还规定高于SPF30的防晒品将只能标注SPF30+。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有关专家解释说,SPF30的防晒值完全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的防晒需要,更高的防晒指数未必能够达到更明显的防晒作用,对SPF标签的规范有利于人们正确使用防晒产品。 不过不少进口化妆品品牌对此项要求提出质疑。因为在国外许多国家是允许防晒品标注20以上的SPF值的。如果要更改为SPF30+,进口防晒品将不得不更换包装,或者特制一款中国版的包装。 对此,有关部门解释,新规范涉及防晒产品标签标识改变的,从2009年7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防晒产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卫生部批准的防晒产品,在批件到期前生产或进口的,若其防晒功能标识与批准时一致,可销售至产品有效期截止。这其实是给了化妆品企业一个整改的缓冲期,也表明了国家及行业规范防晒化妆品市场的坚定决心。 |